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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非法采伐保护植物 刑事民事双担责

来源:石门县检察院 作者:张学刚 编辑:郑孝莲 2021-09-08 17: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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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陈某某因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植被修复工程建设费用人民币13960元,并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6月下旬至2020年7月12日间,被告陈某某为了谋利,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其本人、邻居及公山上砍伐香樟树15株,并裁成原木,以每吨420-430元的价格出售,得款3000元。经鉴定,被告陈某某所采伐的15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15株香樟蓄积为6.948立方米,材积为3.4709立方米,林木价值3470.9元。经石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陈明军非法采伐的香樟树,恢复被需要补栽香樟树50株,植被修复费用13960元。

庭审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陈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破坏林业生态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对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和被告主体资格证据、被告实施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证据、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证据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县法院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该案是石门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于典型的公共资源,该案所涉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野生香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工作协作配合的相关规定,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第五检察部,第五检察部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立案调查、发布诉前公告、提起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的顺利判决起到了“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示:石门的气候、土壤等条件适合香樟的生长,野生香樟数量较多,但仍有人心存侥幸,基于牟利等目的非法砍伐香樟。陈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公开宣判,再次对危害生态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敲响了警钟;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石门县检察院

作者:张学刚

编辑:郑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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