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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2022年第5号

来源:石门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石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胡颖 2022-03-21 15: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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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2022年第5号

当前,全球新冠疫情仍在蔓延,国内疫情多点频发,疫情输入风险巨大。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请广大居民增强防护意识,做好自我健康“第一责任人”。研究表明,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实用的防控措施。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全县居民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进出全县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监所、养老机构、福利院、孤儿院等社会服务和管理机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金融服务网点、通讯服务网点等重点公共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场所、会展场所、景区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健身场所、宾馆酒店、药店药房、美容美发场所等重点商业场所;小区、建筑工地、售楼部、经营门店等其他重点场所的人员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必须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公共场所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上岗。提倡个人随身携带口罩出门,未佩戴口罩的顾客或办事人员不得进入各类场所。

二、全县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门店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进入人员佩戴口罩等管理工作。重点场所要在入口处设置醒目的佩戴口罩提示,要有专人查验和劝阻,对拒不配合的坚决禁止进入。

三、全县所有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要带头佩戴口罩,同时要当好佩戴口罩的宣传员和劝导员,发挥好配合并参与疫情防控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加强对群众、各单位和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听劝阻、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不履行劝阻主体责任、允许不佩戴口罩人员进入责任场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门店要依法从严处罚,对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石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21日

来源:石门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石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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