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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普法】车辆自燃致全损,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理赔还是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法院判了!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作者:向军 编辑:胡颖 2026-04-28 15: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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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买保险时按10万元价值投保,

几个月后车辆自燃致全损,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投保时的保险金额理赔

还是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理赔?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小帅花8万元购买了一台“二手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且合同约定“机动车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2024年11月,小帅的车辆在行驶时发生自燃,消防救援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但仍未能挽救小帅的爱车。经保险公司定损,认定该车辆已达到全损标准,无修复价值,车辆残值金额为1200元。事故发生后小帅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应当按照小帅买车时实际支付的价款(8万元)赔偿,但小帅主张按投保时的保险金额(10万元)赔偿。

法院判决: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车辆全损后,到底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还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

本案中,小帅为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双方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车损时双方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故本案车损的保险赔款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即全部损失赔偿=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绝对免赔额。因被保险车辆系全损,小帅也未能从第三方获得赔偿,双方也未约定绝对免赔额,故本案车损赔偿金额即为保险金额。

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双方在保单中约定车损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该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无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等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该约定合法有效。现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投保人投保时存在隐瞒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故意,或投保人投保时有隐瞒车辆信息的行为,故保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应认定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投保时车辆价值的约定,合法有效。

因双方均认可车辆残值金额为12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车辆残值后,还应赔付小帅车辆保险金98800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就本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言,涉及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应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小帅与保险公司就案涉车辆签订的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恪守履行。依据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关于“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的规定,保险单已经确认了案涉车辆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小帅对案涉车辆的保费亦是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基准进行支付的,故能够认定该保险金额是经双方认可的。如果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标准支付投保人的损失,将造成“高保低赔”的现象,违反公平原则,不利于投保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应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自身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金额,避免出现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还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留意是否对车辆的“保险价值”有明确约定。如未约定,则意味着理赔时将依据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可能造成“高保低赔”的现象,明晰了解理赔计算规则,有助于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

作者:向军

编辑:胡颖

本文链接:https://www.smrmnews.cn/content/646048/62/15877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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