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企业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不动产登记免收小微企业登记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二、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企业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填写《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作出书面承诺。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企业作出的承诺进行形式审查。企业不实承诺的,将被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拨打咨询电话:0736-5330322。
特此公告!
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1日
来源: 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石门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张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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